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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的通知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复旦大学大学(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主任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研究生培养、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日常行政工作。重大决策按民主集中的原则,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下设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公共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材料供应、安全保卫等事项,并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各类相关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三章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各团队以国家和省部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为主要科研任务。鼓励各团队学术带头人带领各自团队或联合相关方向团队组织申请、申报国家层面的重大项目,实验室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和服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2-3年。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  实验室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九条 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条 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放运行费与仪器设备费。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使用按《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严格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的组成部分以及实验室的评估材料之一。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接受科技部组织的工程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周期为五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标准署名为“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SIC & System(Fudan University)”。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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