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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 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一、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复旦大学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复旦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一般应由非复旦大学校内人员担任;委员由复旦大学聘任。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三、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责任包括: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3.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4.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5.审定实验室自主课题、开放课题、高访学者的立项及进展情况。
    四、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
    1.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2.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3.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五、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六、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七、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依托单位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八、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复旦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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