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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充分利用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平台资源,鼓励更多实验室外的研究人员,在集成电路相关领域开展创新的前沿研究,提高平台的开放和共享程度,扩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影响力,实验室设立了开放课题基金,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08] 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文件,特制定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支持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围绕本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来实验室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凡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均可在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验室固定成员不得申请开放课题。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实验室发布的申请通知及指南撰写申请书,提交到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受理。每项开放课题均要有实验室固定成员作为校内合作者。  
    第四条  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和必要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并有一定时间能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五条  开放课题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申请,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六条  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开放课题数限为一项。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按初审、专家评审、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对所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采用通讯评审的方式。相近学科的课题申请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交叉学科的课题申请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共同评审。实验室主任会议根据专家评审的资助建议确定资助名单。
    第八条  申请者有权提出评审中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实验室组织专家评审时将尊重申请者的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行政办公室根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者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实验室主任与开放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第四章  评估和验收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其校内合作者应对研究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每年年底须向实验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由实验室组织审查。课题结束后,由实验室负责组织验收和结题,并给出验收成绩。开放课题负责人应按期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批准延期的课题,每年仍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课题实施中的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执行期限、预算等重要变更以及中止课题研究等重要事项,课题负责人必须预先提出报告,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课题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课题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课题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五条  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或研究者,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实验室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该项研究课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用于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课题负责人具体负责。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管理办法细则》以及科技经费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课题任务书确定的预算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相关成果必须署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并在论文的基金资助栏中注明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编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SIC & System”。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管理办法细则
2.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空白表)
3.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任务书(空白表)
4.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空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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